血酬定律06:灰牢考略
这段调查写得很清楚,关押的需要产生于征收粮款的需要。有人抗粮抗款,基层政$府不得不打击震慑,于是,“灰牢”小黑屋出现了,“灰警”纠察队也出现了。
岔开说一句,刚才我又杜撰了“灰警”这个词。我最初想到的词是“二警察”,与此对应,灰牢就应该叫“二监狱”。这种叫法与一首当代民谣很相配,民谣曰:“一税轻,二税重,三税是个无底洞。”这里的二税三税,大体相当于古人的“常例”和“陋规”之类的东西,即国家法定税费之外的灰色税费。当代民谣创作者不受古代概念的束缚,又没有义务费心给这些灰色税费起更恰当的名字,便拿数字排列临时凑合了。我既然专门考察此事,就不好继续拿数目字凑合。再说,“二监狱”究竟是什么意思?这是很容易发生误会的叫法,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第一监狱第二监狱之类的名称了。
按照调查报告的说法,监利县的小黑屋产生于1989年之后。尽管小黑屋也像班房卡房一样遭到过禁止的命运,但小黑屋的发明者并未受到处分,反而荣升了。于是,监利县的小黑屋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,并且每年都要关押数以万计的抗粮农民。
经过两千多年的教育培养,中国农民一般是不抗粮的。在他们心目中,种地纳粮乃天经地义之事。在名义上,皇粮一般也不太沉重,汉朝之后每亩三十税一,税率不过3.3%,抗粮又有正式监狱和一班如狼似虎的衙役伺候着,很有点得不偿失。
那么,当代农民抗粮的得失计算莫非改变了?或者他们改变了种地纳粮乃天经地义的观念?
从本文开头讲述的朱长仙自杀经过看来,这两种因素同时存在。
开头的引文说,1996年7月,监利县遭灾,农民颗粒无收。5月份县里提早征粮,朱长仙一家交纳负担款800元。按照帝国天经地义的老规矩,这800元是不应该收的。明太祖朱元璋曾经下令,各地遭灾,地方官一定要如实上报,否则问罪。收到灾情报告后,政$府要减免当地的钱粮,同时适当发放救济。这种规矩如今依然存在。受灾后,湖北省委书记视察灾区,号召“举全省之力,抗监利之灾”,这就是按规矩行事。奈何当时的监利县县长挪用救灾款修建超标准的宾馆、机关和宿舍大楼,同时拨救灾款给各科局买高级小车,朱长仙一家大灾之年不仅没有得到救济,提前交给政$府的800元钱也没有退还。按照老规矩,这显然是县政$府不对。
次年,县政$府又安排在5月份征收全年税费的25%,朱长仙家应交700元。朱长仙要求用去年交的800元抵交,这是给政$府一个纠正错误并落实政策的机会,奈何干部们不干。争吵打骂后又把朱长仙的丈夫关到村小学“办学习班”。
显然,农民天经地义的观念并没有明显变化,干部方面却有变化。他们要盖超标准的办公楼和宿舍楼,要买高级小车。天经地义应该由政$府出面该做的事情,譬如蠲免赈济,却公然撒手不管了。
不仅如此。按照如今的规定,农民的合理负担不能超过年收入的5%,尽管这比汉朝之后历代王朝的名义负担多了1.66个百分点,农民倒也没有不满的表示,毕竟从前的数字也不过是个名义,何况什么都在涨。但是一家人一年交2000多元,实在高得离谱。根据李昌平提供的数字,监利县农民合理负担的总额大约是1.7亿元,县政$府同意征收的是2.2亿元,多收了5000万元。经过层层加码,全县实际负担的总额是3.87亿元,比合理负担增加了2亿多元。超出了1.27倍。实际上,如今农民的负担已经达到了全部收入的25%左右,比儒家经典的“什一而税”高出一倍还多。这样,农民抗粮的意愿自然增加。他们觉得不公道,又觉得心疼,拿出这么大的一笔钱来也确实有困难。
政$府收了这么多钱干什么用呢?除了一次性的建楼买车之外,据李昌平介绍,主要用来发工资养干部了。监利县各级干部任意安排亲朋好友吃财政饭,导致人员严重超编。仅一个容城镇财政所就有150多人,其中正式编制不过20来人,超编130多人。
现在我们知道关押的需要从何产生了:根子在额外征收的税费。而额外的税费又产生于超标准的办公楼宿舍楼和小轿车,产生于严重超编的人员。
这还不算完。李昌平说,在征收出现困难,上级政$府又严厉督催的时候,基层干部经常向亲朋好友借高利贷垫付,有的干脆自己借自己的钱。2000年,监利的县、乡、区、村四级债务约10亿元,为此,全县每年支付利息约2亿元,而全县合理的农民负担不过1.7亿元,还不够还高利贷的。每到收款的季节,乡村干部就拼命收钱,截留下来偿还自已经手的高利贷。结果,利率高达20%的10亿巨款,又成为新的农民负担。于是,在超编人员工资和超标准的大楼小车之外,我们在灰牢背后中还可以发现第三种需要:干部及其亲朋好友构成的债主集团的利息收入。
在上述背景上,农民的抗粮和干部的镇压就很容易理解了。这是真实而要紧的利害冲突,灰牢就是这种冲突的产物,其功能是维护干部受益、农民受害的利害分配格局。按说,超标准楼房、超编干部工资和高利贷收益都不属于合法权益,属于利益分配的潜规则体系,但它们又确实获得了地方权势半公开的、瞒上不瞒下的支持,对治下百姓根本就不屑于躲躲藏藏。据此,我们可以把灰牢定义为支持“潜规则”和“横规矩”的威慑手段。
八、灰牢利害续考
写出上述定义之后,我又觉得心虚了。莫非灰牢完全没有维护公众利益的作用吗?如此断言恐怕有失公正。在实际征粮的时候,公共利益(合法征收部分)与代理人利益(冗员和超标准用品等)是搅和在一起的。谁说得清抗粮抗的是哪一部分?代理人的利益之所以能够搭便车,正因为有这种模糊性存在。
另外,据我所知,灰牢并不仅仅关押抗粮者,前些年还大量关押过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人。一位河北农村的朋友告诉我,他们那里对付超生游击队的主要办法,就是把潜逃孕妇的公婆或父母抓起来,锁在小黑屋里冻着饿着,同时放出话去,让孕妇拿着流产证明来赎。
我觉得这是株连,不妥,那位朋友反问我有什么妥当办法,我又答不出来。设身处地替基层干部想想,假如计划生育的完成状况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,几个超生户将使我在仕途上的多年努力付诸东流,我会有什么感觉?真的进入情境了,便觉得“怒从心头起,恶从胆边生”。谁不知道计划生育符合全民族包括生育者本人的利益?凭什么你们非要多生几个?我发现自己也很愿意设立小黑屋,关押那些有同谋嫌疑的公婆们。假如这么做不出事,不犯错误,不丢乌纱帽,那我就放开手去抓。如果县里追问,我就采用拟态策略,说这是计划生育学习班。我相信县长和我可以达成默契。计划生育任务没有完成,对我不利,对县长也没有好处,对全社会都没有好处,他何必那么明察秋毫?如此看来,我将成为一个酷吏,但我会如此自我安慰:酷吏与刁民也是相辅相成的。
同理,办小偷小摸的学习班也有维护公众利益的作用。用这种办法,我可以更自由灵活地收拾他们,更少受到约束,更有效率。同样,如果想敲诈勒索,想制造冤案,我会感到身怀利器,当贪官污吏自然也更方便了。
于是就出现一种权衡:对中国社会来说,究竟是因此而多出的贪官污吏更有害,还是因此而多出的小偷和超生游击队更有害?假如正式制订了计划生育法,干部们就难免受到许多约束,至少株连政策是不好再用了。如此或许可以减少不公和非法侵害,但是难免增加超生人口。我猜,计划生育法迟迟不能出台,部分原因就在这种权衡之中,从这个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人的价值判断。
话又说回来,即使计划生育法出台了,我相信照样“下有对策”。只要计划生育完成指标对干部的升迁有影响,我们广大干部就可以找到株连九族的办法。不许办公婆学习班了,“收容”这些被子女遗弃的老人行不行?收容也不许,“双规”总可以试试吧?让公婆们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讲清楚,他们的儿媳妇躲到什么地方了,这也算违法吗?如果非算不可,你究竟还想不想搞计划生育了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