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血酬定律13:白员的胜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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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民众中心和皇帝中心这两套标准之外,实际上还有第三套标准,那就是官府标准或代理人标准。按说他们不是老板,自己不掏钱,根本就不该以他们为标准,但是中国有自己的特色,代理人往往能当家作主,或者承包后当个二地主。在这第三套标准中,高级代理人和低级代理人的尺度仍有不同。按照中央政$府的尺度,那多余六七位副县长就是白员。按照地方政$府的标准,副县长就可以不算白员,容城财政所30多个正式编制之外的那一百多人才算白员。但是这一百多人也拿工资,也吃财政,根据容城财政所的标准,他们也不算白员,不吃财政而吃政策的临时工才是没有争议的白员。

这太复杂了。我们在评判帝国时代的对局的胜负,只能采纳皇帝的标准,准确点说应该是开国皇帝的标准。朱元璋划定的圈子之外的官吏衙役,一概要算作白员。为了贯彻这条标准,我们不得不把太监当成公务员,也不得不把平民百姓可能需要的公务员当成白员。皇帝不肯为百姓掏钱,我们能有什么办法?他是天下万物的总代表,垄断了对错标准的确定权。我们说朱元璋败于白员,依据的便是他的标准。

当然,朱元璋在自己的任期内发动了几次大扫荡,取得过局部和暂时的胜利,但这是一场持久战和游击战。我们可以把儒家信条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正式法规看作一种共识,一项边界协定,一条统治集团与百姓之间在长期互动中摸索出来的公认疆界。我们已经看到,官吏、白员甚至皇帝都乐意侵犯百姓的边界,而百姓缺乏应手的反击武器。抵抗侵犯主要依靠皇上和大臣的良心,依靠那种“知其不可而为之”的儒家式的迂阔和梗直。这未免过于软弱单薄了。既然无法借用民间力量构筑利益对抗格局,好皇帝和好儒家的良心便陷入敌众我寡的战略态势之中,败局由此确定。

九、局势:淘汰良民假说

白员的胜局又意味着什么呢?复社名士侯方域(1618—1654,字朝宗)目睹明朝灭亡,入清后在《壮悔堂文集》“正百姓”中写了一段文字,我想把这段文字所表达的思想称为“淘汰良民定律”。“定律”需要更充分的论证,不能妄称,这里先称其为“假说”。侯方域的“淘汰良民假说”,从百姓的视角展现了白员必胜之局所牵涉的全局。

侯方域说:明朝的百姓,税加之,兵加之,刑罚加之,劳役加之,水旱瘟疫加之,官吏的侵渔加之,豪强的吞并加之,百姓一,而加之者七。

此时老百姓的对策是什么呢?侯方域说,富裕的百姓,争相出金钱入学校;狡猾的百姓,争相拉关系充吏胥。用这种办法可以逃避七项负担中的两项。

这里需要解释几句。按照明朝的规定,州县学校的生员(俗称秀才)和胥吏可以免除赋役。生员是官员的后备军,官员食税而不纳税;胥吏已经是领伙食补助的服役人,因此不再承担赋税。于是,这两种身份就提供了针对“税加之”和“役加之”的避难所。我们知道,胥吏的身份是可以用“顶首钱”买的。生员的身份同样可以买到,譬如《儒林外史》第三回中的周进,那位每年挣十二两银子的私塾先生,就用二百两银子买了个相当于生员的监生身份。这种交易实际上包含了避税权的买卖。

不过,侯方域把这两种身份仅仅当成避难所,未免有些消极片面。生员可以领取国家发的伙食费,大体是每天两升米的样子。胥吏不仅有工食银,还有种种陋规收入。这一增一减,对金钱和人力投入来说便是可观的回报。更何况,加入生员和胥吏队伍也将提高对抗刑罚、兵、胥吏和豪强吞并的能力。

侯方域接着说:现在单说赋役问题。百姓正在痛苦无告之时,进学校就免除了,当吏胥就免除了。免除的结果如何呢?侯方域开始进行动态计算。他说,十个人中逃避掉一人,就要以那一人逃避的份额加于剩下的九人。百人中逃避掉十人,就要将那十人的份额加于剩下的九十人。如此恶性循环,逃避的压力越来越大,逃避的竞争越来越难以禁止。于是,天下的生员和胥吏渐渐增多,百姓渐渐减少。开始还是以学校和胥吏加于百姓,后来就是以百姓加于百姓了。

说到这里我想插两句话:第一,侯方域又忽略了生员和胥吏的侵渔能力,按照我们熟悉的比方说,他们从牛羊变成了牧工,他们也要吃牛羊肉的,李榕笔下的白役就是证明。第二,我在描绘白员队伍成员时忽略了生员等身份。那些额外的生员,编外的士兵(专有名词为“挂兵”),吃官饭而无官身的师爷家人长随,甚至无官身而做官事的保甲长(近似如今的村党支部书记),都有理由根据他们吃官饭的程度获得完整或部分的白员身份。

侯方域说:剩下那些没有办法的百姓怎么办呢?如果不死于沟壑(指逃荒要饭病饿而死),就只好相率为盗贼。天下怎么能不乱啊。

这就是淘汰良民定律。良民或者死于沟壑,或者挤入白员队伍,或者沦为盗贼。这条定律比我开头猜想的“白员兴则社稷衰”确切得多。社稷兴衰是难以计算的,良民却可以计算。白员是低成本伤害能力的追求者和使用者,是“破坏力”集团的成员,一旦他们超过某个比例,便吞噬了良民的扩大再生产能力;白员在人口中的比例继续扩大,还将吞噬良民的简单再生产能力。越过这个转折点之后,良民的数量便开始下降。

许多人奇怪,说中国明清有那么多“资本主义萌芽”,为什么不能长出资本主义,看看这条定律就不奇怪了。

在侯方域列举的七条负担中,税、兵、刑罚、劳役、水旱瘟疫、官吏侵渔、豪强吞并,五条来自官府,一条豪强吞并有半官方色彩,只有水旱瘟疫属于自然力量。同样的资本和人力,百姓可以用于生产抗旱排涝设备,也可以用于购买胥吏之类的身份。假如七项负担同等沉重,对付水旱只能免其一,当白员却可以免二减三外加得一。此时,有心对付水旱的良民,究竟何去何从呢?难道不应该加入侯方域描绘的恶性循环吗?

“合法伤害权”是官家安身立命的本钱。这种“官本”一旦“主义”起来甚为蛮横,说什么便是什么,说多少便是多少,越过边界一味地自我扩张,如同李榕笔下的白员所显示的那样,官家的繁荣与商家的繁荣便直接呈现为反向关系。官本繁盛之处,良民简单再生产的本钱都被吞噬了,哪里还能长出别的主义?

2002年4月21日

【注1】(明)顾炎武:《日知录》卷八,吏胥,黄汝成《日知录集释》家刻本(道光十四年)增文,转引《菰中随笔》。周苏平、陈国庆点注,甘肃民族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,第411页。

【注2】见李荣忠:《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》,《历史档案》季刊,1989年第1期。

【注3】与白役相近的古汉语词汇还有“白直”和“白捕”。关于白直,《汉语大词典》解为:南北朝时在官当值无月薪的小吏,后泛指官府额外吏役。关于白捕,《汉语大词典》云:旧时捕快的助手,《警世通言·金令史美婢酬秀童》:“江南人说阴捕,就是北方叫番子手一般,其在官有名者谓之官捕,帮手谓之白捕。

【注4】朱元璋:《大诰续编·罪除滥设第七十四》,《全明文》卷三十,上海古籍出版社,1992年12月第1版,第668页。

【注5】《大诰续编·松江逸民为害第二》,《全明文》第623页。

【注6】李荣忠:《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》。

【注7】《大诰续编·罪除滥设第七十四》。

【注8】这个数字从三县平均中得来。我在沈榜《宛署杂记》中统计得出,明万历十八年(1590)北京宛平的“本县之役”约220人。李少华《平遥县衙》(山西经济出版社,第24页)说清光绪八年(1882)山西省平遥县的差役有302名。李荣忠《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》说四川巴县的额设衙役为70名,三县平均为197名。

【注9】李昌平:《我向总理说实话》,光明日报出版社,2002年1月第1版,第89页,第105页。

【注10】《大诰续编·妄立干办等名第十二》。

【注11】《大诰续编·滥设吏卒第十六》。

【注12】李荣忠:《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》。

【注13】李榕:《十三峰书屋书札》卷三,致杨子赓大令,转引自《清代四川财政史料》上,第574页。

【注14】参见刘小萌:《胥吏》,第214页,北京图书馆出版社,1998年第1版。

【注15】李昌平:《我向总理说实话》第106页。

【注16】李昌平《我向总理说实话》第106页。

【注17】刘愚:《醒予山房文存》卷十一,转引自《清代四川财政史料》第549页。

【注18】朱元璋:《大诰三编·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》。

【注19】《大诰三编·县官求免第十七》。

【注20】《大诰三编·臣民倚法为奸第一》。

【注21】《大诰三编·民违信牌第三十六》。

【注22】转引自杨一凡:《明大诰的实施及其历史命运》,见《中国法制史资料》第229页。

【注23】孙承泽:《春明梦余录》,上册,卷二十五,转引自《明代政$治制度研究》,第9页。

【注24】(明)刘玉:《已疟编》,转引自谢国桢《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》下,第309页。

【注25】《今言》卷二,第一百三十五条。

【注26】李荣忠:《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》。

【注27】《明史》卷275,解学龙列传。

【注28】王錡《寓圃杂记》卷八。

【注29】《我向总理说实话》,第108页。

【注30】郑晓:《今言》卷二,第二百八十六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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